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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示范法院 | 劳动者权益保护问答系列⑤

陈治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4-02-03



2022年第2期
by   重庆五中院





劳动者年休假权利如何保障?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及《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劳动者继续劳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而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休息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如何保障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用工主体,应当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主动关注劳动者所承担工作的强度和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依法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促进构建和谐健康的劳资关系。



甲某才入职本公司不到一年,本年度内甲某不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应当视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而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如甲某在入职现公司前已在其他公司工作,并且其工作时间连续累计满1年的,甲某同样应当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在现单位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其在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劳动者不提出年休假申请,能否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不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后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假。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



公司在每年的法定节假日均安排了劳动者休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天数已经超过其可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另行安排其休年休假。

错误。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基于不同的两项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天数超过其可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的,不影响其还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本年度内,劳动者因病、事请假天数超过其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动者是否还有权享受本年度年休假?

应当根据劳动者因病、事请假的实际天数及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期,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此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当年度已经享受了年休假以后才出现上述(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其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劳动者中途离职,公司尚未安排其休年休假的,是否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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